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事实-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19:59:13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 非法律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的生效日期-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19:38:26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 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第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森林法》的生效日期,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的生效日期以及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第一,关于生效日期。1998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这一规定,该决定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7月1日。第二,关于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由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1998年7月1日以前,1984年通过、1985年起生效的《森林法》仍然有效,执行机关仍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但是,自1998年7月1日起,已经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的条文,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改后的条文。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关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19:58:55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在我国,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②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力的主体称为权力主体。如公民享有继承权,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行为的权力。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3.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具备这样的特征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物。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货币及有价证券。②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或者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③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与卵子提取、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 物 ,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话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