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改革地方官制-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16:15:56開皇三年(583)十一月,楊尚希、蘇威等請廢郡,文帝乃下詔正式將漢以來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爲州、縣兩級行政機構,將州府與軍府合一,由刺史統領,廢罷境內五百餘郡,改變了地方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情況;大業三年(607)又改爲郡、縣兩級。地方行政機構的簡化,節省了國家的開支,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但中國地域遼闊,地方行政僅設兩級,未免鞭長莫及,這是後來盛唐時代使職差遣大肆興起的重要原因。中國在歷史上多次出現地方行政兩級與三級的反復。三級制放權,有利於地方發展,但大臣權重,往往於中央集權不利,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隋朝削弱地方官吏權力,加強中央集權的另一個措施是在《開皇令》中規定:凡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中央任免,並每年由吏部考核殿最。此後又規定,州縣佐官三年一換,不得重復任用。有隋一代,吏部選用地方官全都用外地人。於是便結束了世族豪強壟斷地方政權的局面。大家知道,自漢代以來,地方官有辟召屬吏的權力,因而結成地方勢力,形成世族、豪門。至曹魏行九品中正,更增強了這種趨勢。然而,北齊後主時帑藏空竭,乃賜諸佞幸賣官,或得郡兩三,或得縣六七,各分州郡,下逮鄉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薄、敕用郡功曹。這本來是高齊當時的一件敗政(見拙文《試論北齊之亡》,載《學術集林》卷16,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年,120-160頁),隋朝因之並加以普遍化,將一切官吏任命之權歸在省司(吏部)以加強中央集權,堪稱善於揚棄。陳寅恪先生對此有很高的評價,說:此事悉廢漢以來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歸吏部銓授,乃中國政治史上中央集權之一大變革也。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地方化”趋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1920:48:451.清代后期中国戏曲发展的地方化趋势的表现在哪些方面?清代后期中国戏曲发展的地方化趋势的主要表现在昆曲和高腔的地方化上。首先,昆曲的地方化表现如下。一,上演的剧目合乎广大民众的欣赏趣味。由于清代中后叶昆曲的优秀剧目匮乏,此时的昆曲大多以上演传统的剧目为主。而且不同于以前的演出成本大戏,它们多是以折子戏的形式出现的,时谓之摘锦。昆曲对折子戏的选择依据的是广大民众的喜好,完全是从观众出发的。这些折子戏除了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和观赏性外,在内容上也削弱了明清传奇中固有的文士大夫气,而加强了它们的草莽气息,特别是那些英雄戏,如《山门》《夜奔》等。二,除了演出的内容外,昆曲的表演形式也根据民间的潮流和各种地方戏的特色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有的吸收了当地的语言,对有些剧目的曲词做作了相应的调整,变的通俗易懂了。有的吸收了乱弹诸腔的特色,在表演上除了保持其歌舞性外,生活的气息变得浓郁了。而浙江、江苏的地的昆班,吸收乱弹班,如徽班、梆子班的特色,发展起昆曲的武戏,他们以水浒戏、三国戏为主要剧目,多表现戏中武打场面,以纷繁的翻扑、火爆的打斗吸引观众。三,地方化后的昆曲的存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变为一个独立的地方剧种,俗称草昆,如永嘉昆曲、衡阳昆曲等。另一种存在与各地的地方剧种中,如湘剧、潮剧、川剧等中都有昆曲戏。后一种是昆曲存在的主要形式。其次,表现在高腔的产生及衰弱的过程中。(是对有弋阳腔发生、演变而来的各声腔系统的总称。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民族自治地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19:37:2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一、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按照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区域自治,它不是脱离一定地域,以民族为单位的所谓民族自治,也不是某些实行地方分权的国家所采取的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中,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相当于省、直辖市一级,自治县相当于县一级,自治州的行政地位介于自治区、自治县之间,受本州所在的省或者自治区领导,其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一律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