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剥夺政治权利-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所谓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是个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出于故意而实施了相当于上列各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权利与自由-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5-14 23:48:56《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最后在2018年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民族关系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在充实民族关系的内容方面将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改为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需要引起注意。A.言论自由B.劳动权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