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35:341.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2.保险经纪人(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在选择保险人并与保险人进行洽谈时,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3)佣金①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②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③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不能是个人。

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的理赔-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理赔按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检验。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2.审核责任。保险人须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4.损余处理。受灾的保险财产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就有权处理损余物资,也可以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07:47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74)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对投保人 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3)对投保人 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2.保险利益原则(2014年多选题)(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2)人身保险合同 订立后 ,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 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 被保险人 同意。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4.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2016年新增)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3.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