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出版单位与著作权-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21 12:41:49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一、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一)作品上应正确署名,(二)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征得同意。二、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一)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二)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1.付酬原则:1)平等、2)公平、3)等价、4)协商一致。2.付酬方式:1)版税方式, 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 ,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基本稿酬标准:(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2)演绎作品:1.改编: 每千字10~50元,2.汇编: 每千字3~10元3.翻译: 每千字20~80元,4.注释: 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3)一次性付酬方式:安装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一次性付清。3.付酬方式的适用范围:图书三种都适合,期刊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多采用版税方式。三、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一)出版社的权利:1.专有出版权,2.修改、删节权,3.重印、再版权,4.版式设计权(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全宗和立档单位的划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2 10:37:57一、全宗概念及含义(一)全宗定义全宗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全宗解放初称为 芬特 。1955年改为 全宗 。(二)全宗的含义1、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同一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2、全宗是在一定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全宗的这种整体性具有客观性,而不是纯粹人为的(即任意的)。全宗的整体性,是由其内部的历史联系所决定的。3、全宗是以一定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构成的全宗是以产生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为单位而构成的。这就为档案全宗这种整体确定了一个时空范围以及纵向和横向间的区分标志。二、为什么要按全宗整理档案?(一)这种方法符合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同一个全宗教的档案不能任意分散,不同国家的档案不能随意混杂,科学 理解文件的历史联系。档案都是围绕一个机关或个人的活动而形成的。此方法还便于保管利用。(二)全宗是组成国家全部档案的基本单位。一个机关的活动体现着一定的职能,执行一定的任务,发挥一定的功能。1、在我国,全部国家所有的档案为国家档案全宗,这是由于许多小全宗组成。另外,全宗也是档案馆的统计单位。2、全宗,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据苏联理论,它包括全宗、档案馆全宗、国家档案全宗三个概念,我国一般取第一、三个概念,第二个概念则很少提。一个档案馆收集的若干全宗数为档案馆全宗,我国则称馆藏。并且苏联的提法是若干档案馆全宗形成国家档案全宗。(三)全宗在档案整理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保证整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区分全宗是整理工作的第一步。(四)全宗为档案提供利用,奠定了科学基础。如果全宗划分准确,全宗档案完整齐全,就会为利用带来方便,准确研究每个机关的活动情况和历史面貌。(五)全宗是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不仅是一个单位和整理档案的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原则理论,苏联更把它称为一种思想。三、立档单位及其构成条件立档单位也称为 全宗构成者 。它的构成条件是:A、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B、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C、设有管理人事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三个条件中,第一条最重要。判断一个单位是否立档单位,不能只依单位人数、级别大小来确定的,而是以第一个条件来判定。四、立档单位的变化和全宗划分。(一)政权的变化和立档单位的划分1、政权发生了变化,同时社会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就要另立全宗。(但在西藏,这方面分得不是很清楚)2、政权发生了变化,社会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如明、清朝更替、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更替等,虽然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政权各自的领导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具体的阶段内容不同。因此也应当另立全宗。各党派、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的全宗,只要其主旨和组织成分的基本构成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它们的档案,无论在何时何地形成,应构成一个全宗;地方割据政权的更替也不影响全宗的划分。(二)生产关系的改变和全宗的划分这个方面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如工厂、商店、学校、银行等一个解放前后都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其性质确有根本不同,但它们的档案在工作生活中是有连续性的,其任务没有根本变化,它们在各个时期形成的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能较完整地体现此单位的变化发展,也更有利于查考利用。(三)基本职能方面考虑在立档单位的政治性质无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主要是分析它的基本职能是否有根本变化。1、凡是新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关,就是新的立档单位,它的档案构成新的全宗。2、凡属下列情形,均非机关基本职能的根本变化;机关职能与工作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机关工作地点的变更,领导关系的改变以及由于某种原因机关曾暂时停止一段时间的工作等。3、临时机构一般不单独建立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但属于党委、政府直接领导,执行全面性的任务,为期比较长的,应建立单独全宗。4、如果两个机关合署办公,而文件是分别处理的,它们所形成的档案,应该分别构成全宗。而合署办公前后各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属于一个全宗。五、人物全宗人物全宗是著名人物在其一生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整体。注意两点:1、不得收入官方档案原件2、一个人一生无论身分、政治立场如何变化,只构成一个全宗。人物全宗的收集问题:个人全宗与公共全宗的关系问题。因为许多个人档案都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原件应放在立档单位全宗中,复印件或附件可归入个人全宗;另外,个人在他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原件应归入个人全宗。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 23:37:43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 23:38:23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