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军文职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一、我国的司法机关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二、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对少数违法分子及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三、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我国的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中西新闻传播法制比较-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6 23:30:23中西新闻传播法制比较一、美国新闻法制的特点二、日本新闻法制的概貌三、中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四、中西新闻法制的对照(一)美国新闻法制的特点1.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和新闻业的管理,属于 直接保障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判例法制。美国很多法律都包含在此前的司法裁决中,之前的法院宣判会成为后来的法律根源。有关新闻法制也是如此(二)美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1.关于 出版权利美国采用追惩制,即出版物出版前不用批准,内容不受检查,但在出版之后,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2.关于 出版物审查对于出版物内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司法界遵循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原则。3.关于 诽谤 的法律规定诽谤行为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新闻已经发布;B.新闻并非完全真实;C.某人的名誉已经因此而受到损害4、批评政府和官员的规定新闻界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员,但必须遵守 公正评论 原则,一旦违反可能被指控为诽谤。(1)批评政府遵循 绝对权利 原则。(2)批评政府官员遵循 确有恶意 原则。6.关于 公正审判媒体对某些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部门可以作出一些规定,对媒体进行限制。司法系统限制媒体的措施(1)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2)法院如果认为倘若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即 司法限制言论令 。★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命令重新审理;☆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7、关于保守新闻来源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如果需要记者对新闻来源作出说明的,记者有义务出庭作证。玛丽 托里夫人案件托里夫人在法庭上作证时说,原告所称的 诽谤性描述 ,来源于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官员所为。但是托里夫人拒绝说出这位官员的姓名。加兰向法庭提出强迫托里夫人透露那位官员姓名的诉讼,托里夫人再次拒绝。法庭遂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托里夫人10天监禁。厄尔 考德威尔案件:20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厄尔 考德威尔曾深入采访黑人组织 黑豹党 ,写出了详尽的调查报告,1972年发表后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联邦大陪审团在调查左翼黑人运动时,传讯记者出庭作证并责其交出采访笔记,遭到考德威尔的拒绝。大陪审团判定考德威尔犯有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纽约时报》及考德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最高法庭以5比4的票数维持联邦大陪审团的原判。(一)日本新闻法制的沿革幕府时期政府以行政命令,限制出版自由。1869年,明治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新闻法《报纸印行条例》。19世纪后期,颁布了四部新闻法规,称为 言论四法 。1873年,《报纸发行条目》1875年,《报纸条例》1875年,《诽谤法》19世纪80年代,《报纸条例》(日本新闻史最残酷的法律)(二)新闻法制的特点和内容日本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有关条款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1.名誉毁损:日本的《刑法》和《民法》中对诽谤都有所规定。公开揭示事实,毁坏他人名誉者,不问是否属实在关系到公共利害、以谋求公益为目的情况下,判断实施真伪,如为事实,不予处罚有关伤害名誉的事实,即使不能证明是真实的,但如果有误信是真实的 最充分 的理由,也不能构成名誉诽谤罪。2.有关 选举的报道日本有关法律一方面保护媒体对选举报道的权利,同时也对报道有限制《日本公职法》第148条规定: 该项法律中所规定的关于限制选举运动的条文,不妨碍报纸杂志登载关于选举的报道及进行评论的自由。但是,不得利用自由种种报道自由,登载假的和歪曲事实的报道,以妨害公正选举。只要不是伪造和歪曲事实,那么,对政党的主张、政策、候选人经历、证件等的报道,以及表示支持或反对的评论,不受任何限制 只要是进行一般的报道和评论,在选举法上承认新闻享有近乎无限制的自由的范围。因此,关于选举的报道和评论,取何种态度,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应当作为新闻编辑政策方面的问题加以决定 。 日本编辑协会的见解,在1974年得到了法律上承认3.有关 少年权利 的法律《少年法》主要对14岁-20岁之间的少年权利进行保障和约束,有条款限制媒体对少年的报道未满20岁非法少年的姓名、照片等,不得在报纸上刊载。对在逃犯以及通缉犯,要求各方面配合搜索的情况,可以作特例处理。4.向外界提供证据照片在日本,搜查当局和裁判所有时要求报道机关提供照片、胶卷、采访备忘录等作为证据。但新闻行业普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