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现代远程教育? - 行测知识

什么是现代远程教育?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什么是现代远程教育?

现代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

远程教育是指学生和教师、学生和教育机构之间主要采用多种媒体手段进行系统教学和通信联系的教育形式。相对于传统的面授教育,远程教育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征:在整个学习期间,师生准永久性地分离;教育机构或组织通过学习材料和支持服务两方面对学生的学习施加影响;利用各种技术媒体联系师生并承载课程内容;提供双向通信交流;在整个学习期间,学生主要是作为个人在学习,为了教学目的和社交进行必要的会面。

通常认为,远程教育已经历经三代:第一代是函授教育;第二代是广播电视教育;第三代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数字信号环境下进行教学活动,被称为现代远程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突出特点是:真正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受教育对象扩展到全社会;有更丰富的教学资源供受教育者选用;教学形式由原来的以教为主变为以学为主。

需要说明的是,后一代远程教育并不意味着对前一代的否定或取代,不能把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看成是过时的教育。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的媒体手段与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等新的媒体手段相结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可以说是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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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0:51:06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第一百零八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第一百一十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