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拟提拔人选应当报告本人哪些廉政事项? - 行测知识

《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拟提拔人选应当报告本人哪些廉政事项?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拟提拔人选应当报告本人哪些廉政事项?

答:(1)近三年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3)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情况;(4)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情况;(5)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情况;(6)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情况;(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和持股的情况;(8)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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