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 行测知识

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在职工就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

联系电话:85715239、86010813、86010815、86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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