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11:03叛逃罪法条(第109条)(一)概念: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中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1)首先,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履行公务期间不仅指上班时间,而应指在岗期间,即任职期间,包括每天下班后和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时间,但不含离职学习进修、看病的时间。2)其次,行为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叛逃的方式有两种,即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往境外,后者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时叛逃。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兵工厂、国防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三)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叛逃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四)处罚根据刑法第10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