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基本特征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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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拥有权力的性质上,在权限行使的范围上,在所承担的职责上,地方政府具有权力的非主权性,权限的局部性,职责的社会性。

1.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不具有主权性。是中央政府依法设置的,中央政府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变更或撤销。

2.地方政府的权限是局部的。第一,权限所及的地域范围是局部的。第二,权限所及的事务是局部的。

3.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完成地方社会管理。当地居民日常生活环境,生产环境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事务是基层地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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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行测法律常识:地方性法规概念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行测法律常识:地方性法规概念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

城市;(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事项范围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

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

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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