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九十五条 年龄 40 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 30 以 上且 32 以下、女性体重指数 24 以上且 32 以下,空腹血糖低于 7.0mmol/L 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 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九十六条 年龄 40 岁以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九十七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九十八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九十九条 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条 年龄 40 岁以上,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一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二条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一百〇三条 年龄 40 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 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四条 年龄 40 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一百〇五条 年龄 40 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 2 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 (空腹血糖低于 7mmol/L 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二)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 1 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 (甲功五项) 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阴性;

(三) 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 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 正常。

第一百〇六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外,晕血,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一百〇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 4 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 3 米以上,合格。

第一百〇八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工程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一百〇九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 1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一十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术后治愈,无发音障碍,合格。

第四节 眼科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 4.8 以上且矫正度数 800 度以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不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龄 40 岁以上,深度龋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龄 40 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 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 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

(三) 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受限等下颌运动障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 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二十条 二度 I 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 ST-T 改变、QRS 群改变),合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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