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2015 年 8 月,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从政治条件、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3 个大方面,对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是严格政治条件。

  《规定》按照严于征兵政治条件的原则,重点从信仰信念、政治立场、主要经历、现实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 10 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

  与国 ( 境 ) 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

  等等。

  二是严格程序方法。

  在工作程序上,《规定》明确文职人员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必须按照填表登记、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 4 个步骤组织实施。

  在具体方法上,除了审核证件、查阅档案、当面核实、发函调查等传统手段外,利用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借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资源,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出国 ( 境 ) 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政治考核范围和行为领域全覆盖。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规定》进一步明确聘用单位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统一制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表》,要求参与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等环节的军地责任人,必须在政治考核表中签名,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规定》还明确,在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