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保险原则

  (一)实行属地参保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就是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险办法。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

  (二)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办法

  根据《条例》第五条关于“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关于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办法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分别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和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队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特殊地区津贴和奖励工资。

  根据《条例》说明稿中关于“文职人员工资总体水平以现役军官为参照,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后与现役军官大体持平”的要求,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采取补助方式随本人工资发放,由军队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采取这种发放社会保险补助的办法,是为了保证文职人员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与现役军人大体持平。

  四、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缴费比例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 20% 和 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 和 4%。

  (二)待遇计发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相当职级退休人员的视 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