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0):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2.期限的构成。两个要求: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3.始期与终期。(1)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屈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2)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4.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3个月。”(2)不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撒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典型真题〔I〕刘某欠付某100万元货款雇期未还真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余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解析]①性质认定。小刘与何某的合同,首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刘某欠何某的100万无,由小刘代为清偿)。其次是“代物清偿”,即“原定给付”(返还100万元欠款的债务)以“他种给付”(小刘将房屋不定期出租给何某居住)来清偿。②能否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就租赁合同而言,该租赁合同系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出租人小刘与承租人付某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合并观察,结论有所不同。该租赁合同系小刘与何某间“代物清偿协议”的组成部分,而代物清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小刘与合同约定的附款内容是:“如刘某由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而刘某是否出现这一未来事实不确定,故为条件,而非期限。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II〕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解析]①“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表明,魏某并不负有“不离职的义务”,而是“若魏某离职,赠与合同失效。”因此,该赠与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若魏某次年离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期间、送达、审理期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0:52:27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档案保管期限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9:51:14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作用(一)能够统一鉴定认识,避免人为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鉴定有章可循。(表虽是主观制度,但较接近于客观)(二)能够保证鉴定工作质量。(表是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三)能够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加快档案鉴定速度。(根据表把档案对号入座,较为方便,速度又较快)(四)可以防止任意销毁档案文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保管价值的文件一般都归入了保管期限表)(五)立卷时可以据此考虑文件的价值,把具有相同价值、联系密切的文件材料组合在一起,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分开组卷,保证案卷质量,为日后进馆复查打下了基础。二、类型1、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2、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3、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4、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5、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三、保管期限(一)过去曾经用过的方法:永久、长期、短期(二)专门档案的保管期限1、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刑事案件的证物不宜长期保管的至少也要保存十五(证物有些是档案,有些则不是);案件的结案时间是终审判决结案后的第二年算起;档案的销毁是将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了一份,按年度审判级别整理立卷、永久保管。2、书稿档案其保管期限与文书档案一致。3、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永久其保管时间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中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是和文书档案一致的。三、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四、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要以保存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为重点,永久和长期卷中上、下级文件也应有一定比重,全面估计和预测对档案的需要,不能硬性划分上、本、下级文件几种保管期限的百分比。(实际工作中的有的作法是极形式主义的,不可取,不合理。)(二)正确处理完整与精炼的关系:在完整的基础上求精炼,不必过于强调少而精。(三)对档案的鉴定要相对稳定,不宜反复进行。即文件鉴定之后,不到期则不再次鉴定。(四)保管期限不宜划分很精确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