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组织 - 行测知识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消防组织

1.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消防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上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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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则 - 行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则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则

1.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消防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机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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