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法规常识: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法规常识: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法规常识: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律法规条文【军队文职招聘考试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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