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输血出现不良后果的,有何规定? - 行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输血出现不良后果的,有何规定?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输血出现不良后果的,有何规定?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制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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