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备考知识:警察权 - 行测成功经验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警察权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警察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公安机关权力的同义语,广义的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广义的警察权是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警察权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狭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只限于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广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除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之外,还规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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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备考知识:警察的概念 - 行测天天练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警察的概念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警察的概念

(一)警察的词意。

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着谓之察。

如:玄高劳军的故事谓警;

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

从对付违法犯罪的职能上应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

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

英语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则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以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

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

(二)警察的概念

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一,警察,作为社会力量,系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作为警察力量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二,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

第三,警察,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系指警察行为,作为警察行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

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警察涵义,均有其科学性。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作为警察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

西方国家强调警察要服从法律、维护法律,但实际上它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吐温的耶普耶普岛的金喇叭,白宫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所造成的两岸状况〈与台湾关系法〉和同时保持与中国的接触,克林顿、小布什的政策变化和私下解释。

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

3.警察依靠实力性强制手段。各种司法与管理的行为中都有种种强制手段,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的。警察则不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实施人身强制的实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强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将强制性实力集中于警察行为,是控警政的一个进步,可以防止国家的其他部门滥用人身强制实力手段。

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

意思表示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机关。但是,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强制性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强制性来表示。

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

关于这一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曾有过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说。北京铁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发过一次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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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军队文职招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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