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刑罚种类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刑罚种类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刑罚种类1.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2.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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