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讨论

一、概念 (一)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军队文职招考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区别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讨论

一、概念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犯罪主体: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包括:有公司、企业、军队文职考试、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有公司、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委派到非有公司、企业、军队文职考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工作人员论,如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时视为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财经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金款项。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与关联方的关易-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49:33考点5:与关联方的关易(P447)《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 关联方 ,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考点6:董监高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法律责任(P448)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45:45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应认定为索取贿赂。(3)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索贿即既遂;收受财物即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成立受贿既遂。(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成立受贿既遂。(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成立受贿既遂。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5.罪数。(1)国家工作人员既可能先收受财物而后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收受财物。(2)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例外情形: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