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易考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由此可见新法在法律常识中的比重还是较大的,201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查当年新法的可能性相当大。今年3月,饱受社会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出台,开启了诉讼法大修的序幕。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同为重要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势必要进行相应修改。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继2007年之后又颁布了修正案,成为今年又一部重要的新法。 学界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集中存在于当事人提请再审难、取证难等方面,同时鉴于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大面积致害等现实,借鉴西方经验开启公益诉讼的呼声也一直较高。2007年的修正案曾对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一、总则部分 (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1.

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 1.电子证据: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保障 (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2)严格限制书面证言:只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二、审判程序 (一)公众监督的加强: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条将生效裁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平公开,并有助于督促各级法院提高业务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程序更简易 1.适用案件: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 2.一审终审的条件:法院审理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再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回避程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剥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审的提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禁止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后果: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订还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调解结案率提高的现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对于支付令、送达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点还是在于公益诉讼的增加和再审程序的进一步明确,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研究中心提醒考生,这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加强把握的。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三大诉讼法易混点考点讨论

关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梳理考点如下: (一)三大诉讼的共同点: 1.法定应当不公开的情形: (1)秘密 (2)个人隐私 2.依申请不公开的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 (二)三大诉讼的不同点: 《刑事诉讼法》:审判时被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应当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是经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不公开审理。 例题: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下列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审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 B.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 C.

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和不同点。B项,表述过于绝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离婚案件依申请不公开;《刑事诉讼法》除了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余下案件公开审理,故说法错误;C项,即使不公开审理,但最后审判是一律公开进行的,故说法错误;D项,商业秘密在三大诉讼法中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情况,故说法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 (编辑:zhangxue02)

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依靠群众。(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0)审判公开。(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2.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5)辩论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4.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4)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2)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种职责的判决,其实质是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一种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提示1:预计在2017年10月中旬,11月底左右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

国家军队文职招聘2012年备考-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常识判断

国家军队文职招聘2012年备考-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国家军队文职招聘2012年备考-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用户名:!查看更多评论

分值:100分55分1分

内容:!

通知管理员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