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考试专业综合Ⅰ案例精编

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专业综合Ⅰ占据相当分量,分值之大足以使考生对其高度重视,为了使广大考生熟悉此类题型的作答规律获取高分,国家军队文职考试网()专家在此挑选2个具有典型性案例进行精讲,以助考生考取理想成绩。1.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的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某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阅读分析上诉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①大纲规定:第(1)问所涉及的大纲考查点是刑法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绑架罪。②大纲解析:绑架罪指,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③试题解析: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讲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①大纲规定:第(2)问所涉及的大纲考查点是刑法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犯罪中止及第五章共同犯罪。②大纲解析: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③试题解析: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①大纲规定:第(3)问所涉及的大纲考查点是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九章量刑中的自首。②大纲解析:从犯指,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指,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③试题解析: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①大纲规定:第(4)问所涉及的大纲考查点是第六章一罪与数罪中的结果加重犯。②大纲解析: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③试题解析: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年,吴仁与刘云结婚,生一子吴相,夫妇经营一家书店,生意很好。2002年春节,一家三口外出度假,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一家三口全部遇难。丧事处理完毕后,吴仁的弟弟吴义(吴仁唯一的亲人,已经成家)帮助清理了全部遗产:有豪华住宅一套,别克轿车一辆,还有书店资产等共值200万,吴义打算继承全部遗产,但刘云的养父提出要继承女儿的一半的财产,于是与吴义发生争执。后刘云的养父向法院提出继承女儿全部财产。请分析该案继承关系?①大纲规定:本题所涉及的大纲考查点是民法第二十章的继承问题。②大纲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③试题解析:本案吴仁、刘云,吴相均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吴仁与刘云先死亡,其子后死亡;吴仁与刘云同辈,各自都有继承人,可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吴仁与刘云的遗产200万,夫妻各分100万。吴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吴相,其遗产100万由吴相继承,吴义作为第二顺序不发生继承。刘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吴相与刘云的养父,其遗产由刘云的养父和吴相分别继承50万。吴相继承其父母遗产共计150万元,吴相死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刘的养父,吴相的遗产由刘云的养父继承。故刘云的养父可以继承本案全部遗产。